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原告提起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尚有貳佰玖拾柒元尚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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