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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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441號債權人阮 昱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瑞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協議書第二條記載「…甲方同意些許回饋,聊以彌補部分乙方所代表之永逢集團投資人所受損害」及第三條第1點記載「數量共3,000個予乙方分配永逢集團投資人」及授權書記載「授權人:永逢集團代表人 艾祥雲 」,則原債務人艾祥雲僅為上開協議書及授權書之永逢集團代表人,則原債務人艾祥雲對喬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瑞誠實業有限公司有何債權?
二、又依台端提出之協議書第三條第3點所載:「甲方(即法藏山極樂寺)所提供相關發函及辦理登記所需之人力、資源等,可向登記者收取費用新台幣捌仟元整。如有不足,甲行自行負責。」與台端事實理由欄第㈡點所陳之收取人不一,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