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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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