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濱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濱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濱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蔡濱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贓物│├────────┼────────┼────────┼────────┤│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至同│106年11月初某日│106年11月底某日│││年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33號│偵字第44號、第99│偵字第44號、第99││││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45│107年度易字第145││││5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45│107年度易字第145││判決││517號│號│號││├────┼────────┼────────┼────────┤││判決│107年6月7日│107年6月4日│107年6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65號│執字第2009號│執字第2009號│││├────────┴────────┤│││編號2、3曾定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