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2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裴偉
邱銘輝 蔡慧貞 謝忠良 廖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穆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