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2號聲請人 孫龍吉 相對人 林意鑫 即和鑫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08年10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與勞方(即聲請人)合意以新臺幣(下同)42,000元作為每月原領工資補償之數額…。勞資雙方同意日後以診斷證明書為據由資方按月於每月5日(含)前將42,00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部分,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26,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0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依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相對人與聲請人合意以42,000元作為每月原領工資補償之數額,…兩造並同意日後原領工資補償部分以診斷證明為據,由相對人按月於每月5日(含)前42,000元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10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成立,調解方案第一項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51,944元且分4期每期各37,986元為給付,第二項如聲請人前揭所述,聲請人因右脛骨開放性骨折感染內固定及皮瓣重建術後、右下肢痛風石破裂併感染於108年11月15日入院手術治療,至同年12月7日出院,醫囑建議出院宜休養3個月,迄109年3月17日醫囑建議不宜粗重工作3個月,建議住院進行補骨重建手術,惟相對人自108年10月18日後僅108年11月6日匯款8萬元(108年10月工資以及分期醫療費用)、108年12月6日匯款8萬元(108年11月工資以及分期醫療費用)、109年1月8日匯款37,986元、10
9年2月6日匯款37,986元外,其餘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說明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0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因聲請人迄109年3月7日前均為應休養期間,故聲請人請求108年12月7日至109年3月6日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即108年12月、109年1、2月之工資)合計126,000元(計算式:42,000元×3個月=126,000元),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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