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 王詠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