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挹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哲生黃哲寰 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由
一、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分別新臺幣(下同)990,621元及1,316,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68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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