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載之刑,與附表其餘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其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因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所犯上開罪名,既係96年
4月24日前所犯,且受刑人於92年5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現仍於假釋期間,其所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因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有2裁判以上,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朱梅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妨害公務│行賄│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4年│編號1、2、3│││褫奪公權3年││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10年│、4曾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褫│││││││奪公權10年│├──────┼────────┼───────┼───────┼───────┼───────┤│犯罪│80年3月間至82年│82年1月14日│82年1月14日│82年1月14日│││日期│1月14日│││││├──────┼────────┼───────┼───────┼───────┼───────┤│偵察(自訴)│高雄地檢82年度偵│高雄地檢82年度│高雄地檢82年度│高雄地檢8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514號│偵字第2349號│偵字第2349號│偵字第2349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1417│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530號│2530號│2530號│││├──┼────────┼───────┼───────┼───────┼───────┤││判決│82.04.20│82.09.22│82.09.22│82.09.22││││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院│││├──┼────────┼───────┼───────┼───────┼───────┤│確定│案號│82年度訴字第1417│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2530號│2530號│2530號│││├──┼────────┼───────┼───────┼───────┼───────┤││判決│82.08.12│82.09.22│82.09.22│82.09.2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刑法第135條│貪污治罪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條第1項││10條第1項│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減刑條例││││7款(不應減刑│││││││)││├──────┼────────┼───────┼───────┼───────┼───────┤│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刑期│褫奪公權1年6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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