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游馥渝 被告 鐘子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