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永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慧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未給付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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