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潘明昇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陳柏中 律師
被 告 嘉恩人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
訴訟代理人 蘇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