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 朱勝勳 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相對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李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3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