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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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代理人 彭尤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新生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瑞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天山工業社│嘉義縣 東石 │103年9月5日│21,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彰│││ 李長軒 │鄉農會││││化縣田尾鄉││││││││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