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軍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鈺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軍偵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