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99號聲請人 張宗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信望愛社區關懷協會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中市信望愛社區關懷協會清算人,因尚未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迄今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司司字第30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11月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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