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簡宏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康承企業社簡宏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肯志塑膠有限公司│104年4月10日│221,697元│0000000│││1││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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