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聲明人 陳楊月娥
楊連川 楊連溪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聲明拋棄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楊月娥、楊連川、楊連溪分別為被繼承人 楊雅淳 之姊及兄,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4月26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楊雅淳為聲明人陳楊月娥、楊連川、楊連溪之妹,被繼承人於103年4月24日死亡,其父 楊金龍 及母黃惠芳均已歿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 陳炳睿 、 陳慧玲 雖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被繼承人之次女 陳慧茹 於本件聲明人等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自明。是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次女陳慧茹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明人陳楊月娥、楊連川、楊連溪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