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 高永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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