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2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約定之清償期限及遲延利息適用之利率為何?
2.本件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具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