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坤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坤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坤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坤棟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竊盜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196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桃交簡字第419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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