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41號聲請人 游麗蓉 相對人 傅楷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楷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正票號NO:170202號本票正本。
三、請釋明票號NO:170202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四、相對人傅楷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