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35號聲請人 簡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宏吳寶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許文宏、吳寶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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