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詹友蕃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詹友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詹友蕃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詹友蕃自民國102年4月24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3年,爰聲請宣告詹友蕃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詹友蕃於102年4月24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等情,有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覆為證,可以認定。本院前於105年8月16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失蹤人詹友蕃為80歲以上之人,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詹友蕃計至105年4月24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