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和男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張和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和男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和男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張和男部分宜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 陳順墉 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