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育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洋大樓管理委員會、 馬仕華 、 盧鈞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對相對人盧鈞華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陳明相對人金洋大樓管理委員會、馬仕華、盧鈞華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請求權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馬仕華、盧鈞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金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