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辰○○
丁○○甲○○○丑○○卯○○被告必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
子○○被告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
6樓被告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寅○○住居所被告台灣紡織染整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必德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台灣紡織染整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六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如附表七所示。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於民國64年3月31日提供原告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
○段664、665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同段53、54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2層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64年中字第005081號,64年3月31日登記,各設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抵押權被告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山公司)、必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德公司)、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豐公司)、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泉興紡織公司)、台灣紡織染整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紡織公司)、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新紡織公司),以擔保原告為負責人之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興公司)對被告所負之債務。
㈡系爭抵押權設立及債權成立之時間均為64年3月31日,且該
抵押債權未訂立清償之期限,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要旨,時效自債權成立時之日起算。而系爭抵押債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故至79年3月31日止,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因15年不行使而時效完成。又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於所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而消滅,故算至84年3月31日,系爭抵押權亦歸於消滅。
㈢綜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已因其所擔
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惟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仍然存在,妨礙原告所有權之圓滿實現,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台灣紡織公司所提出其與訴外人裕興公司之貨款債權資料,及由訴外人裕興公司為發票人之銀行支票資料,皆為被告單方面所製作,難以做為確實之債權證明。退步言之,縱該等貨款債權確實存在,亦已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四、證據: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協山公司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原告應該還錢。
㈢證據:無。
二、必德公司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必德公司於64年間因被裕興公司倒了500多萬元因而
倒閉,必德公司當時之負責人 羅文松 亦因觸犯票據法被判刑
1年多,出獄不久即於78年8月20日死亡,留下之債務由其繼承人承擔。原告欠債理應還錢,其在32年後要求塗銷系爭抵押權,顯無理由。
㈢證據:無。
三、台灣紡織公司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
⒈原告除因積欠被告貨款開立支票予被告外,尚有與被告合作
外銷之保證票未給付。因當時之票據法仍有刑罰,故原告要求被告將票據返還,並設立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惟系爭抵押權之債權人有多位,且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權人無從行使抵押權,原告今將債權人列為被告,為不當得利。
⒉當時裕興公司尚欠被告200多萬元,今已是數千萬元,債務
人不但不出面解決,債權人反成被告,原告此舉顯然違反誠信原則。被告既已設定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145條規定自仍得就系爭不動產予以求償,且因銀行抵押權順位在被告之前,銀行未聲請拍賣抵押物,故被告無法聲請拍賣抵押物。㈢證據:提出對轉票據明細表為證。
四、被告福豐公司、老泉興紡織公司、復新紡織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函調訴外人 王生厚謝東震阮重郎 之現行戶籍謄本,有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95年2月9日北市中戶字第09530135200號函、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95年2月9日北市大戶二字第09530107000號函、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95年2月8日中縣清字第0950000388號函附戶籍謄本在卷;另函詢門牌號碼台中縣○○鎮○○路115之1號是否經整編等事項,有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95年2月9日中縣清戶字第0950000384號函附卷;又函調被告老泉興紡織公司、必德公司、協山公司解散登記之資料等事項,有經濟部95年2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016980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95年2月16日經中三字第09530878620號函附老泉興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附卷;另函詢被告協山公司、必德公司、老泉興紡織公司有無聲報清算人等事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7月31日中院慶民科字第7341303828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8月7日北院錦民科平字第0950005742號函附卷。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並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即公司設立登記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該公司即失其存在之法律上根據,應解散及行清算程序,以處理債權及公司財產,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5條之規定,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次按,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有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33
4條準用第84條第2項與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參。是依公司法上開規定,由董事擔任清算人者,自係當然就任,無待於公司董事之承諾,且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經查:
㈠本件被告老泉興紡織公司於67年2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
,並選任 劉時孝 會計師為清算人,惟 劉時效 已於92年7月17日死亡,老泉興紡織公司未再選任其他清算人,亦無證據證明已清算完結等情,業經本院向經濟中部辦公室調閱老泉興紡織公司登記案卷,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詢並無受理老泉興紡織公司陳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事件查明屬實。則依上說明,被告老泉興紡織公司之法人格仍然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全體董事擔任清算人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惟老泉興紡織公司原董事長王生厚已於71年8月
14日死亡、董事 林伯都 於89年5月12日死亡、董事 林春風 於88年12月22日死亡、董事 高越天 於81年1月27日死亡,有各董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8、137-138、
228、254頁),是本件老泉興紡織公司應以其餘董事寅○○、庚○○為法定代理人。
㈡另被告協山公司及必德公司均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
記,惟該二公司之章程均未定清算人,亦無證據顯示其股東會曾決議選任清算人,且未經向公司設立所在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事件,已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調閱該二公司登記案卷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查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協山公司、必德公司之法人格亦仍然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應各以全體董事擔任清算人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而被告協山公司之董事長阮重郎於94年11月1日死亡,必德公司董事長羅文松於78年8月
2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7、131頁),是被告協山公司應由其餘董事戊○○、辰○○、丁○○、甲○○○、丑○○、卯○○為法定代理人;必德公司應由其餘董事巳○○、子○○為法定代理人。
㈢本件被告老泉興紡織公司、協山公司、必德公司於解散登記
後,其公司於清算必要範圍內之法人格仍然存續,就被告公司解散登記前已發生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貨款債權之法律關係並未因之變更,且應以被告公司現尚生存之全體董事即任清算人而為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已如前述。準此,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必要,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初為請求被告協山公司、必德公司、福豐公司、老泉興紡織公司、台灣紡織公司、復新紡織公司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第66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同段第53建號建物,以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中字第005081號,民國64年3月31日登記,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各被告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均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予以塗銷。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不變更其訴訟標的而於95年7月24日以民事追加聲明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各將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福豐公司、老泉興紡織公司、復新紡織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原告,原告於64年3月31日以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各設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原告為負責人之裕興公司對被告所負之債務,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
二、本件之爭點:被告之抵押權是否已因時效而消滅?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
三、本院判斷: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
315條所明定,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
㈡查原告設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抵押權予被告,係為擔保
原告為負責人之裕興公司對各被告之貨款債權之事實,為原告及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是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均為15年。又系爭抵押債權未約定清償期限,依上揭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要旨,時效自債權成立時起算,而以系爭抵押權設立登記之時間64年3月31日為債權成立之時起算,被告之債權請求權至79年3月31日止即已屆滿15年之請求權時效,再經過5年,系爭抵押權至84年3月31日亦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是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因時效完成及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自屬可取。
㈢被告雖辯稱原告將其等債權人列為被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有違誠信原則,且為不當得利云云。惟按法律規定請求權時效及除斥期間,即在防止權利人因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影響社會交易安定秩序而設,系爭抵押權已因債權時效完成及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原告依法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尚難認有違誠信原則或有不當得利之可言。被告所辯難認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而抵押權
仍登記在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上,原告主張基於民法第76
7條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至菁附表一: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1,427││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附表二: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必德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3,536││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附表三: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1,306││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附表四: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1,283││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附表五: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2,016││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附表六:
┌─┬──────────────┬────┬────┬────┐│編│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4│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3─000建號││││├─┼──┬───────────┼────┼────┼────┤│2│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0665│壬○○│97│全部││││─0000地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同上│144.63│全部││││00054─000建號││││├─┴──┴───────────┴────┴────┴────┤│一、收件字號:64年中字第005081號││二、登記日期:64年3月31日││三、權利人: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四、債權範圍:10,000分之432││五、權利價值:新台幣14,316,017元││六、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七、清償日期:空白││八、債務人:裕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九、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十、設定義務人:壬○○│└───────────────────────────────┘
附表七: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被告│負擔比例││號│││├─┼─────────────┼─────────┤│1│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1427│├─┼─────────────┼─────────┤│2│必德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3536│├─┼─────────────┼─────────┤│3│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1306│├─┼─────────────┼─────────┤│4│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1283│├─┼─────────────┼─────────┤│5│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2016│├─┼─────────────┼─────────┤│6│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000分之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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