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周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持股異動明細表、相對人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6年7月9日至106年12月20日間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份,尚無法釋明105年12月22日至106年12月22日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提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之期間、項目及範圍。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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