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6號上訴人 江昀
江念祖 上一人 邱麗紋 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葦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本件爭訟不動產起訴時之價值核定計新臺幣(下同)2,594,973元(高雄市○鎮區○○路○○巷○○號13樓房屋價值379,800元+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一萬分之七四共計2,215,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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