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66號陳報人 阮氏祿
邱葳茵 被繼承人 邱嘉宏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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