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告毓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羱蔡文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鑫義 因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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