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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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51號
111年度訴字第154號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11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訴字第667號112年度訴字第668號112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 林芷瑄
尤恬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111年度偵字第6024、6025、6028、9699、9700號、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8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3196、33197號、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5506號、111年度偵字第9827號、111年度偵字第10680號、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111年度偵字第6026、6027號、111年度偵字第3736號),及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審理期日當庭追加起訴,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芷瑄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如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尤恬伶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林芷瑄與尤恬伶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表徵,無故收集他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洗錢密切相關,社會上亦多有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行並掩飾資金流向,避免執法人員追查及處罰之情形,而預見如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用作人頭帳戶,提供他人詐騙、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之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罪助力,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林芷瑄於110年3月31日前某時許,瀏覽臉書社團由暱稱「 陳正義 」張貼之徵才資訊後,即與「陳正義」、暱稱「豹五郎」等人聯繫,「陳正義」、「豹五郎」等人即要求林芷瑄提供帳戶資料供其等使用,林芷瑄徵得尤恬伶同意後,即將尤恬伶於第一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於 玉山 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等帳戶資料後,即以尤恬伶之名義向全通營銷有限公司(下稱全通公司)申請電子費用支付,利用該公司產生超商平台繳費代碼及臺灣銀行虛擬帳號,待全通公司透過超商平台繳費或虛擬銀行帳號獲取款項時,再將款項匯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即以超商繳費或匯款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之方式,將款項匯至全通公司之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則將款項匯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全通公司收取上開款項後,即將其於110年4月8日前收取之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新臺幣《下同》1萬5,419元部分)、2至4、9所示款項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之款項提領殆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至全通公司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9,000元部分)、5至8、10至12、14之款項後,經警政單位通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即未將該部分款項匯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二、林芷瑄與尤恬伶依其等之社會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申辦金融機構帳戶、提領款項並無特殊限制,實無刻意代為提領或交付款項以層層轉交之必要,且所為極可能係詐欺集團使用他人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而得預見其收取及轉交之現金款項極可能是本案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及欲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之洗錢標的,猶基於縱使其收取及轉交之款項為他人遭詐騙之贓款及洗錢之標的亦不違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由林芷瑄在取得尤恬伶同意後,將尤恬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 豐榮 郵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東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號拍照傳給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二編號1、4、5、6、8至10「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4、5、6、8至10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林芷瑄及尤恬伶再於如附表二編號4、8至10「集團車手取款時間、地點、方式」欄所載之時間、地點將匯入上開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款項提領殆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匯入尤恬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款項,經銀行圈存而未及提領,林芷瑄及尤恬伶再於110年4月9日16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南海郵局,欲臨櫃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匯入上開郵局帳戶之款項時,經行員發現該帳戶有多筆不明款項匯入,通報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提領。另尤恬伶復與林芷瑄(林芷瑄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及追加起訴)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林芷瑄將尤恬伶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給詐欺集團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二編號2、3、7「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2、3、7「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惟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匯入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款項,因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能提領,且尤恬伶於110年4月9日16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南海郵局,欲臨櫃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人所匯入上開郵局帳戶之款項時,經行員發現該帳戶有多筆不明款項匯入,通報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提領,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 陳雨晶鄧語瑄林文翊詹婷聿吳冠霆鄭心愉黃楷叡黃筱云胡凱閎 、岳○辰、 林勤諭李祐承林芷筠蔡炎龍黃依雯張禕芸黃鈴雯林禹彤陳品橋李伊婷黃姵螢侯淑媛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港分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龜山分局、八德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或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及報告宜蘭地檢署移送併辦。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本案公訴蒞庭檢察官依卷內事實及證據,認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2、3、7「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受詐騙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112年5月29日審判程序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應予審理。
二、本件被告林芷瑄、尤恬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均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芷瑄、尤恬伶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供陳不諱(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並分別經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人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書證在卷可參(卷頁均詳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芷瑄、尤恬伶就如附表一提供上開第一銀行及玉山
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林芷瑄、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4、8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2、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如附表一編號1、5至8、10至12、14「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
載之人,將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9,000元款項)、5至8、10至12、14所示款項透過超商平台繳納或匯款至虛擬銀行帳號之方式,匯至全通公司之帳戶後,因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受警政系統通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有異常狀況,而未將該等款項轉匯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而使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無法遂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罪,惟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1萬5,419元部分)、2至4、9、13所繳納或匯款之款項,已匯至上開第一銀行或玉山銀行帳戶,並已遭詐欺集團提領殆盡,故生一部既遂、全部既遂之效果,併此敘明。
㈢被告尤恬伶與林芷瑄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就如附表
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就如附表一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交付2
金融帳戶,並同時觸犯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及導致如附表一「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4、8至1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5、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
2、3、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林芷瑄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所為,
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係幫助他人犯上
開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是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如附表一所示之幫助犯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㈧被告林芷瑄、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所為一
般洗錢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及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編號
2、3、7所為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於審判中已自白,原應各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詳如後述)。㈨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6、3319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臺
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起訴部分,及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82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3號追加起訴部分,均為事實上一行為,又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680號移送併辦、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移送併辦、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移送併辦、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6、602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起訴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3736號、111年度偵字第5506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即如附表二編號2、3、7所示部分),為實質上之同一案件,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至本案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意旨雖未提及被告林芷瑄有與被告尤恬伶共同為如附表一編號9、10、11、14所為犯行,惟被告林芷瑄確有為此部分犯行,業經認定如前,且被告林芷瑄所為此部分犯行,與其經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起訴效力所及,亦應併與審究。
㈩爰審酌被告林芷瑄、尤恬伶均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幫助詐欺集團為洗錢犯行,復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詐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林芷瑄就如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所示犯行及被告尤恬伶就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均坦承不諱,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且被告尤恬伶已與如附表一編號3、13、如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告訴人成立調解及和解,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均與如附表一編號1、如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及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成立調解及和解,此有調解筆錄及和解筆錄(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149至150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5號卷第57至60頁、第217至218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卷第79至80頁、第139至140頁)在卷可考,且被告尤恬伶已賠償全部或部分款項,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5號卷第20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卷第103頁、第185頁)存卷可憑,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因已取回經銀行圈存之款項而不欲調解,如附表一編號6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人,因款項未被提領而不欲和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125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139頁)存卷可參,兼衡其等之犯罪目的、手段、詐取財物之金額、前科素行、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林芷瑄量處如附表一、如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尤恬伶量處如附表一、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芷瑄及尤恬伶所宣告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林芷瑄所宣告如附表二編號1、4至6、8至10所示及被告尤恬伶所宣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被告尤恬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業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3、13、如附表二編號8、10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賠償其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且積極協助將尚未經提領之贓款返還與被害人及告訴人,足認被告尤恬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反省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就被告尤恬伶所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策自新。
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尤恬伶所有,供其
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明確(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7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尤恬伶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林芷瑄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74至27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林芷瑄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林芷瑄因為本案犯行而取得1萬7,000元,其中如附表三
編號4所示之1萬6,600元已為警扣押等情,業據被告林芷瑄供陳明確(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74至275頁),故已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1萬6,600元,為被告林芷瑄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林芷瑄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00元,亦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林芷瑄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尤恬伶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因為本案犯行取得報酬,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雖為被告尤恬伶所有,惟其並
未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其供陳明確(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74頁),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雖供被告尤恬伶提領贓款所用,惟該物並非其所有,故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⒋被告尤恬伶雖將其申辦之上開第一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之存
摺及金融卡交予他人供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用,但該存摺及金融卡未經扣案,且存摺及金融卡非屬違禁物,又易於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裕、王繼瑩、楊大智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欣怡、薛植和、董良造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惠燕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及告訴人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帳戶集團車手取款時間、地點、方式證據出處起訴書及本院案號罪名及宣告刑1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詹婷聿(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詹婷聿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不詳之人(id:yanqq517)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3月20日18時6分、同年4月3日18時19分及同年4月8日14時34分許,依指示以輸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碼繳費方式匯款共2萬4,419元至全通公司。。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將全通公司匯入左列帳戶之1萬5,419元提領殆盡,而後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暫停撥款告訴人詹婷聿依指示匯入之9,000元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ㄒ)③證人即告訴人詹婷聿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7至9頁)④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7日訊字第1100527002號函附之繳費商家之申設人資料、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6月21日全通字第1100621001號函附之提案合約、帳戶擁有人資料、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26至27頁、第29至33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詹婷聿之統一超商繳款證明、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畫面截圖(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10至2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林芷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尤恬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吳冠霆(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1時許,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吳冠霆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ruru」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30日17時8分及18時23分許,依指示以輸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碼繳費方式匯款共3,000元至全通公司,再由全通公司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將全通公司匯入左列帳戶之3,000元提領殆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吳冠霆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3至26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7月07日全通字第1100707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37至45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吳冠霆之統一超商繳款證明、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47至7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3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鄭心愉(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21時54分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恩恩,id:indexvision)與告訴人鄭心愉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5日16時48分、17時48分、23時55分及同年月6日18時6分許,依指示匯款共4萬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全通公司將告訴人鄭心愉匯入該虛擬帳號之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全通公司匯入左列帳戶之款項提領殆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鄭心愉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73至76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5月14日全通字第1100514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89至103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鄭心愉之手機畫面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05至131頁、第135至14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4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黃楷叡(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19時39分前,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璇璇)與告訴人黃楷叡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7日19時39分許,依指示以鄭妤歆名下帳戶匯款1萬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全通公司將告訴人黃楷叡匯入該虛擬帳號之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全通公司匯入左列帳戶之項提領殆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黃楷叡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45至146頁)④證人鄭妤歆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43至144頁)⑤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5月04日全通字第1100504003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51至165頁)⑥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⑦證人鄭妤歆之網路轉帳截圖、告訴人黃楷叡之手機畫面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167至175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5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黃筱云(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14時前,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黃筱云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恩伶」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8日14時30分許,依指示匯款3,000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同年月10日21時41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1日13時44分許,依指示以輸入0000000000000000代碼繳費方式匯款2萬元至全通公司。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5353A號警卷第3至7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黃筱云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79至185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7月21日全通字第1100721003號、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10月26日全通字第11001026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199至207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5353A號警卷第25至33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黃筱云之匯款明細(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09至211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5353A號警卷第17至19頁)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85709號函附之告訴人黃筱云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卷第229頁)①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②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26、602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6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胡凱閎(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胡凱閎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ANN_」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安達交易所」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0日0時20分許,依指示匯款共1萬5,000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胡凱閎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45至248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7月21日全通字第1100721002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55至267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胡凱閎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69至278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7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岳○辰(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7時許,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岳○辰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mlml」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7日19時24分許,依指示匯款1,000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岳○辰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80之1至282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7月02日全通字第1100702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95至307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岳○辰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309至327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8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林勤諭(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前,在探探交友軟體使用暱稱「7.」結識告訴人林勤諭,該人要求其加入「安達交易所」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7日20時56分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8日0時32分許,依指示匯款6,000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5至8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林勤諭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329、333至335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5月14日全通字第1100514002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343至355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林勤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截圖(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357至36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9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蔡炎龍(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在不詳社群軟體張貼投資理財廣告,告訴人蔡炎龍瀏覽後點進廣告,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蔡炎龍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之網站並登錄會員,並要求告訴人蔡炎龍匯款,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17時23分許,以輸入4530C6293A5616、1500C3489A2392代碼繳費方式匯款共2萬7,552元至全通公司,再由全通公司將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將全通公司匯入左列帳戶之2萬7,552元提領殆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3至5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蔡炎龍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7至9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訂單(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27至29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蔡炎龍之繳費明細翻拍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63至79頁)⑦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1年10月20日全通字第1100518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卷第169至179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0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黃依雯(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使用LINE通訊軟體(id:Indexvision)與告訴人黃依雯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5日20時45分許,依指示匯款3,000元至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3至5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黃依雯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11至12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7月21日全通字第1100721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53至61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黃依雯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8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1林芷瑄尤恬伶被害人游佳陵(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15時許,使用LINE通訊軟體(暱稱:嘉零、Queen(id:Indexvision))與被害人游佳陵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華爾夫策略投資」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0日10時27分許,依指示以輸入0000000000000000代碼繳費方式匯款3,000元至全通公司。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3至5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被害人游佳陵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13至15頁)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8月12日全通字第1100812002號函附之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33至35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被害人游佳陵之統一超商繳款證明及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18310A號警卷第83至107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30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2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張禕芸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張禕芸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魚魚」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安達交易所」網站並登錄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2日至14日,依指示以輸入1210D3991A9554、2040D8691A8874代碼繳費方式匯款共1萬4,870元至全通公司。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張禕芸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28至29頁反面)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05月26日全通字第110052601號函附之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9頁反面至21頁反面)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⑥告訴人張禕芸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35至42頁反面)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026、602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3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黃鈴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以Instagram社群軟體(id:basillee4)、LINE通訊軟體(id:as123147as)向告訴人黃鈴雯佯稱下載「眾信」APP可教導其投資操作,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8日20時38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玉山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左列帳戶之10萬元提領殆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黃鈴雯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47號卷第12至14頁、第15頁及反面)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47號卷第9至10頁)⑤告訴人黃鈴雯之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翻拍照片(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47號卷第16至34頁)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68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4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林禹彤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以Insta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向告訴人林禹彤佯稱有短期可賺錢之兼職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9日19時42分許,依指示以輸入0000000000000000代碼繳費方式匯款3,000元至全通公司。尤恬伶於第一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因全通公司受警政單位通知左列帳戶有異常狀況,故全通公司於110年4月8日後均暫停將告訴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左列帳戶。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4至7頁、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0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12至14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51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林禹彤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影卷第17頁及反面)④全通營銷有限公司110年12月02日全通字第1101202001號函附之帳戶擁有人資料、提案合約、交易訂單、匯款文件(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影卷第32至35頁)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61號影卷第45至47頁)⑥告訴人林禹彤之統一超商繳款證明、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影卷第28頁、第50至91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附表二: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及告訴人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帳戶集團車手取款時間、地點、方式證據出處起訴書及本院案號罪名及宣告刑1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陳雨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9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Bithumb」)向告訴人陳雨晶佯稱為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並通知告訴人陳雨晶轉帳美金2萬2,561元(換算新臺幣64萬1,500元)進行投資交易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日10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64萬1,500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郵局行員發現左列帳戶近日有多筆不明匯款存入,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領取款項。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11至15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17至21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陳雨晶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23至24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59至60頁)⑤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61頁)⑤告訴人陳雨晶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63至67頁)①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起訴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②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6、3319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尤恬伶告訴人鄧語瑄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3日,在LINE通訊軟體上,以「福利客服」之名義,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鄧語瑄,佯稱須匯款入帳,以便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19日13時26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郵局行員發現左列帳戶近日有多筆不明匯款存入,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領取款項。①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芷瑄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鄧語瑄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第4頁及反面)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第11至15頁)⑤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61頁)⑥告訴人鄧語瑄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第18頁)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尤恬伶被害人趙筠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許,在Instagram社群軟體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趙筠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日13時38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因左列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未能領取款項。①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10010767號警卷第2至3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林芷瑄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③證人即被害人趙筠婷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10010767號警卷第4至5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10010767號警卷第12至13頁反面)⑤被害人趙筠婷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10010767號警卷第10頁)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林文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前,假冒告訴人林文翊之友人,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帳號名稱:JEREMY)、LINE通訊軟體(id:Bithumb5476)向告訴人林文翊佯稱下載「Bithumb」APP可教導其投資操作,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9日9時44分許,依指示匯款91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林芷瑄、尤恬伶依照該詐欺集團自稱「豹五郎」成員以微信通訊軟體之指示,於110年4月9日13時8分許,由被告林芷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尤恬伶至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臨櫃提領92萬元(逾告訴人林文翊匯入款項數額部分,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再於同日14時25分許,至中正紀念堂停車場,由被告林芷瑄將款項交付劉鴻政。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11至15頁、第123至12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警卷第141至146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17至2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837號卷第29至31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警卷第157至16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林文翊之證述(詳見警卷第167至170頁、第171至173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837號影卷第71至75頁)⑤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被告林芷瑄手機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837號影卷第59至65頁)⑥告訴人林文翊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3頁)①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83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號)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827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李祐承(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4日前,在不詳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李祐承之姊李伊婷瀏覽後,即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該人要求李伊婷加入「zonxin」平台,佯稱可投資獲利,李伊婷再將此資訊轉知告訴人李祐承,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9日13時20分許,依指示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李祐承匯入之30萬元已遭銀行圈存,而未及提領。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49至5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36號卷第129至131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49至5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李祐承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10至11頁反面)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6至8頁)⑤告訴人李祐承之網路轉帳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20頁、第23至27頁)⑥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13999號函(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99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林芷筠(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在Instagram社群軟體張貼投資訊息連結,告訴人林芷筠瀏覽後,即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明宇」之人取得聯繫,該人要求其加入「瓦特(wbf)」app,佯稱可投資獲利,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9日15時15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郵局行員發現左列帳戶近日有多筆不明匯款存入,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領取款項。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49至5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卷第49至5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林芷筠之證述(詳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33至235頁)④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9至13頁)⑤告訴人林芷筠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截圖(見宜蘭縣警礁偵字第1100008073號警卷第241至243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194、33195、33196、33197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尤恬伶告訴人陳品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haochen)向告訴人陳品橋佯稱下載「bithumb」APP可教導其投資操作,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9日13時45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郵局行員發現左列帳戶近日有多筆不明匯款存入,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而未能領取款項。①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芷瑄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橋之證述(詳見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13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7頁)⑤告訴人陳品橋之網路轉帳截圖(見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號警卷第34頁)⑥告訴人陳品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警蘆刑0000000000號警卷第38至45頁)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李伊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9日20時30分許,以Insta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劉明軒)向告訴人李伊婷佯稱加入投資博弈網站並登錄會員,可投資獲利,須儲值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8日10時59分至13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駕駛車輛載送被告林芷瑄、尤恬伶至桃園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外,由被告尤恬伶入內於110年4月8日15時48分臨櫃提領48萬5,400元,並即在該銀行門口交付被告林芷瑄轉交詐欺集團成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5至36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李伊婷之證述(詳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137000號警卷第3至13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137000號警卷第117至124頁)⑤告訴人李伊婷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明細(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2137000號警卷第17至23頁、第89至91頁、第97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3579號函附之110年4月8日取款憑證(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103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4、6025、6028、9699、9700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5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黃姵螢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以不詳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黃姵螢佯稱下載「眾信」APP可教導其投資操作,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8日12時41分許,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駕駛車輛載送被告林芷瑄、尤恬伶至桃園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外,由被告尤恬伶入內於110年4月8日15時48分臨櫃提領48萬5,400元,並即在該銀行門口交付被告林芷瑄轉交詐欺集團成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黃姵螢之證述(詳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704472號警卷第17至20頁)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704472號警卷第33至40頁)⑤告訴人黃姵螢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100704472號警卷第55至59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3579號函附之110年4月8日取款憑證(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103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4、6025、6028、9699、9700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5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林芷瑄尤恬伶告訴人侯淑媛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2日14時6分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SHWEMAUNG)、LINE通訊軟體(暱稱:若是安好便是晴天航線君)向告訴人侯淑媛佯稱將投資之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8日14時40分許,依指示匯款22萬8,630元至右列帳戶。尤恬伶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成員駕駛車輛載送被告林芷瑄、尤恬伶至桃園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外,由被告尤恬伶入內於110年4月8日15時48分臨櫃提領48萬5,400元,並即在該銀行門口交付被告林芷瑄轉交詐欺集團成員。①被告林芷瑄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166號卷第57至5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33至37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②被告尤恬伶之供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685號卷第32至33頁,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117至119頁反面,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卷第29至32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79至8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卷第246至247頁、第410頁)③證人即告訴人侯淑媛之證述(詳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23頁及反面)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47至50頁反面)⑤告訴人侯淑媛之手機畫面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第31至34頁、第38頁)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3579號函附之110年4月8日取款憑證(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5號卷第103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24、6025、6028、9699、9700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5號)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尤恬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2郵局帳戶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3APPLE廠牌iPhone8型號之黑色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枚)4現金新臺幣1萬6,600元5APPLE廠牌iPhone8plus型號之金色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枚)6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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