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補字第1997號原告 嚴斌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睿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