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