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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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 方莉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
1)。
2、債務人自民國98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自100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應說明任職鋼泰昌企業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除現職工作外,是否另有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兼職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若無兼職工作,應說明有何不兼職工作以提高每月工作收入之正當理由。
6、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7、債務人繳納每月勞、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另說明勞健保未以鋼泰昌企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之原因。
8、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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