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惟如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起訴者,自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有關侵害專利權之賠償,曾向本院聲請93年度裁全字第1381號假扣押裁定,並執行之,嗣相對人就其聲請保全之債權,已於94年12月16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等情(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號),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則已無再限期起訴之必要,是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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