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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