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 被上訴人 謝劭偉
謝劭岳 謝憶瑄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宜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被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前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⒈附件所示乙種診斷證明書載有「腰椎前屈10度、後屈5度、
側屈15度」之傷勢,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註7「7-1脊柱運動障害:『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要件之證明。⒉有無證據調查之聲請。
三、請上訴人於100年12月30日前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寄對造:
⒈包含完整附註說明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⒉上訴人雖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
決第6頁成大醫院97年11月21日成附醫復字第0970020737號函為證,但該函文,係針對一般正常40-49歲成年女性之脊椎活動角度表示為「前屈45度、後屈25度、右屈及左屈每邊25度,右旋及左旋各為30度」之說明(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而本件被保險人 林秋娟 乃00年0月00日出生,於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在99年7月2日開立如附件所示之乙種診斷證明書時,年為38歲,本件得否直接援引上開成大醫院函文之認定標準?若否,上訴人有無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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