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晉瑩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偵字第921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朱晉瑩與告訴人 朱勝煌 為兄妹,雙方素來不睦,並同住於新竹縣○○鎮○○路○○號住處。朱晉瑩於民國105年4月29日22時許,欲外出時因一樓電動門疑似故障問題,竟心生不忿,以腳踹朱勝煌所有鋁門及停放於上揭住處一樓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致鋁門門栓及輪軸變形無法上鎖、開啟、該車車頂、引擎蓋、車門凹陷及天線接收器損壞,再至1、2樓梯間破壞電話機箱鐵門,鐵門致變形掉落,而致令上開物品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6年9月26日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6年11月1日向本院撤回對被告毀損案件之告訴,有本院106年9月26日訊問筆錄、106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2號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67號卷第12至15頁、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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