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黃勝男 代理人 陳信佑 關係人財團法人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下稱鳳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鳳新文教基金會為因應原章程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修訂捐助章程共4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鳳新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基金會第9屆董事名冊、第8屆董事會第8次加開會議、第9屆106年度第一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表在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鳳新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第8屆董事會第8次加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依據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而其中修正第6條之內容,係關係董事會得遴聘顧問之規定,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第2條屬法人之目的,非為上開規定由法院可變更之範圍,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至其餘第1條、第4條之部分,僅因應縣市合併修正依據準則、地址更改,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亦難認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之要件,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高雄市教育事│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鳳新│財團法人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文教基│││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本│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鳳新高級中學(以│本會以協助國立鳳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協助發展校務改善環│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境,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敦品勵學,並因應全球化下的國際│勵學為目的。│││關係,協助學校推動國際教育,促││││使學生能與國際接軌為目的。││├────┼───────────────┼───────────────┤│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區○○路│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二五七號(國立鳳新高級中學)│二五七號(國立鳳新高級中學)│├────┼───────────────┼───────────────┤│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會得遴│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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