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司繼 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535號聲請人 蔡豈明 法定代理人 蔡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盧妤柔 不幸於民國108年6月7日死亡,聲請人蔡豈明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遺產拋棄繼承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切結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451號民事判例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已於108年7月5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2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向本院為繼承之承認並為遺產清冊之陳報,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如上所述,其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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