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蔡雅涵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