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合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被告 林榮輝
林榮順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9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