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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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孟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4,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