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周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周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劉周韋因犯附表所示共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109年7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9月│臺灣橋頭│109年11│臺灣橋頭│││全駕駛│11月│13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30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檢察│││致交通│││署109年│109年度││109年度││署109年│││危險罪│││度速偵字│交易字第││交易字第││度執字第││││││第1885│105號││105號││7469號││││││號││││││├─┼───┼────┼────┼────┼────┼────┼────┼────┼────┤│2│不能安│有期徒刑│109年6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10│臺灣橋頭│109年11│臺灣橋頭│││全駕駛│1年│30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9日│地方法院│月26日│地方檢察│││致交通│││署109年│109年度││109年度││署109年│││危險罪│││度偵字第│審交易字││審交易字││度執字第││││││7629號│第505號││第505號││72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