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5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偉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曹偉貞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曹偉貞及其監護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請增列曹偉貞之監護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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