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丑○○原告己○○原告億太設計有限公司原告丁○○原告辛○○原告壬○○原告子○○原告乙○○原告庚○○原告癸○○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