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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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6號債權人 何織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雅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住所地,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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