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蔡宥鈞 (年籍詳卷)被告 吳建宗 (年籍詳卷)
吳志雄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270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蔡宥鈞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吳建宗、吳志雄皆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建宗、吳志雄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