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告 郭信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